CLASSIC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余某某身为云铜集团高管,被指受贿、挪用公款及贪污。辩护主张其部分行为应按公司人员受贿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法院维持贪污、挪用罪,改判受贿罪死缓,考量自首、立功及退赃情节,凸显多职主体认定争议。
王某某在纪委双规期间交代受贿 24.6 万元,法院认定双规属党纪调查,不构成自首,以受贿罪判十一年,未认定滥用职权。争议焦点为纪委是否属 “办案机关”,凸显党纪与国法衔接的司法分歧。
胡某因组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1100.5 克被诉,其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从重情节。辩护律师提出:1. 胡某检举同监舍人员体内藏毒,构成立功;2. 案件缺乏毒品含量鉴定,依法不应适用死刑;3. 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采纳立功情节,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凸显律师在庭审外挖掘立功线索的重要性,以及毒品犯罪中含量鉴定对量刑的关键影响。
冯某某两次起诉西房公司,首次要求改管道被驳,二次以侵权索赔获一审支持。二审认定属 “一事不再理”,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明确同一事实不得重复诉讼,体现程序正义对实体裁判的约束。
胡某受贿 4029 万元后外逃新加坡,被劝返自首。辩护律师强调其主动回国维护司法主权,对比余振东案建议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自首及退赃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开创 “劝返模式”,彰显宽严相济政策,为国际追逃提供范例,凸显司法主权与国际协作的平衡。
安厦公司因担保纠纷被判令担责,申请再审主张第四工程处无授权、担保无效且原审程序违法。高院认定担保无效、债务转移无据,裁定提审,明确分支机构担保效力及债务转移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