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应界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还是合同纠纷中的欺骗行为,认定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通过综合审查有关证据与事实来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最终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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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何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随即被执行逮捕。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向同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何某个人单独实施以及伙同其他两名同案被告人共同实施多起合同诈骗犯罪,涉案总金额达上百万元。本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对相关意见并未予以采纳,认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0年底,本案一审判决书送达何某,其对判决内容不服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该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2021年初,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所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何某,听取其陈述完整的案件事实以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做出了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且发回重审的裁定。


「本案的焦点、难点」

       由于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涉及多起,一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金额亦是所有犯罪金额累加的总和,而这其中被告人何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参与过程和产生后果等各方面均不尽相同。所以,本案的难点就在于需要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进行拆分,全面梳理和分析每一份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存在的疑点,充分利用现有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使用在案证据,同时极力寻找证据锁链中缺失的环节,以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另外,从辩护策略上来说,在重点针对案件定罪问题进行辩护的同时,也不宜轻易放弃量刑辩护,特别是对于此类被指控犯罪行为较多且累计犯罪金额的案件。即便能够找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一部分事实或法律依据,依然还是要在量刑部分提出相应的意见,充分发挥量刑辩护独立的程序价值。虽然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可能会存在矛盾之处,但只要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的因素,辩护律师都应慎重考虑、不存遗漏,在辩护方案上做到有理有据,在辩护技巧上做到相互分离,避免二者合一而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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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主要代理观点」

       1、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重要事实尚未查清,部分关键性证据有所缺失,在案证据并未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锁链;

       2、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何某与其他二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犯意联络和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

       3、从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情况以及被害人通过提起借贷纠纷诉讼向被告人何某主张返还钱款的行为表现来看,不排除本案属于合同违约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范畴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当径直以合同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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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体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素:第一是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了欺骗行为,第二是该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第四是被告人获得相应财物且未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第五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具体到个案中,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相对比较容易判断,但在主观方面要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会比较困难,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常常有所缺失。由于一般情况下,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所以判断的主要依据还是要从其他情节相关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做出综合判断,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了签约身份或合同标的、隐瞒了履约能力甚至根本没有履约的实际行为或是取得财物后即刻挥霍一空、携款逃匿、拒不返还等等,但如果仅仅只是从某个情节或某个方面就完全推定其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又未免太过武断,还是应当综合全案所有客观证据后慎重地进行认定,这也给律师辩护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就本案而言,正是由于一审法院在关键性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片面认定被告人何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进行准确区分,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虽然被告人何某签约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事实的陈述,但是既不能说明其客观上没有履约能力或经济实力,也不能代表其心存欺骗而决意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从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还款承诺等来看便能够得以印证。对此,辩护律师通过综合分析整个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逐一对所指控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说明,列出了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的诸多明显不同之处,提出其自始至终都不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未能履行的原因也是客观存在且不可预测的,所以被告人何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最多只能视为民事纠纷中的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是从诈骗犯罪中剥离出来的一种经济犯罪类型,通常案件都具有案情较复杂、证据较分散的特点,犯罪行为往往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在一起,导致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极易混淆。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一方面必须严格参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分析,另一方面针对个案还要着重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通过犯罪嫌疑人外在的行为方式和手段等客观方面来推断其内在的主观目的,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合同履行能力与履行行为、对所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约的真正原因、事后表现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曾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情错综复杂,案卷材料繁多,只有通过精细化辩护的方式,多层面、多角度逐一分别解构在案证据所指向的不同犯罪事实,才能实现从局部辩护到整体辩护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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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孟蕾

职业经历:
曾就职于多家三资企业,从事法务与合规相关工作多年,熟悉企业合规建设、风险防控、涉外法律事务及商事争议解决。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劳动争议、民刑交叉案件办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