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中,经营者经常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办理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经营者能否正常生产销售。然而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经营者有时就会遇到行政部门增设申请条件、要求不合理材料的情形,在此过程中轻则让经营者多跑好几趟,重则导致经营者无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那么经营者在遭遇到行政审批部门违法增设申请行政许可条件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已向行政部门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行政部门就不能够随意增设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若行政机关增设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者可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下称“我所”)近期承办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营者经营农药销售过程中需向某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因经营者承租的房产属于军队房产,申请过程中,某农业农村局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但经营者因只能提供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故某农业农村局拒不为经营者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迫于无奈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本案原告已经按照该规定向某农业农村局提交该规定要求的所有材料后,某农业农村局以原告没有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为由拒不为其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导致原告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
我所律师充分了解情况后,通过了解相关判例和法规,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办证材料是否存在缺漏和错误,然后向某农业农村局郑重致函要求其依法为原告办理行政许可,但某农业农村局仍拒绝办证。我所律师遂代理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某农业农村局履行为原告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案诉至法院后,律师通过以诉促谈,以谈促调的方法,在法院的参与沟通下,被告某农业农村局向原告重新收取了申请材料,并为原告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原告成功办证后也提出了撤诉申请。该案成功解决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问题,也促进了行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和谐有效沟通,在法庭之外化解纠纷,既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维权过程的有理有利有节,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