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已经意识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继而也知道非婚生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生母产生不正当关系,日后发生纠纷时,其生母往往不论条件、坚持认为孩子的生父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据此提出相应的主张。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人们往往忽视“不直接抚养”这5个字,而共同生活通常被认为属于“直接抚养”,因此无法支撑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主张。

  以下,笔者将向大家展示北京高院再审的一个案件,以便大家详细了解前述法条的适用情况。

  案情介绍(为贴合题意,有删减)

  成某(女)与陈某(男)2005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7日登记离婚。

  刘某(女)与陈某于2014年生育一女陈某某。

  成某主张陈某自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共计向刘某转账618720元。刘某认可该数额,但主张为陈某支付的其提成款、公司经营成本和女儿的抚养费。

  除前述转账外,陈某存在其他赠与刘某钱财、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的处分行为。成某要求刘某返还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在与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刘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关于成某主张的陈某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向刘某转账共计的618720元。刘某主张部分为陈某支付的女儿抚养费,该理由不能对抗陈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刘某应当返还该部分款项。刘某关于抚养费的主张,可另行解决。

  二审中,刘某提交2016年第7期公报案例,证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陈某在与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某转账618720元,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刘某应当返还上述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刘某在上诉状中自称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余年,陈某某出生于2014年,可见陈某某出生以来,刘某与陈某一直共同生活一起抚养孩子,陈某不属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且刘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款项属于抚养费,故本院对刘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刘某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某作为陈某某的生身父亲,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片面的认为,因为双方共同生活就免除了陈某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错误的,让目前独自抚养女儿的申请人将该部分抚养费返还给被申请人,更是不合理。

  再审法院认为:依据刘某在上诉期间的自述,其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二审法院因此认为在此期间其二人之女一直与刘某、陈某共同生活,陈某不属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其情况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并无不当,但该认定并未否定陈某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义务。

  结 语

  从上面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其共同生活,则可被视为在履行扶养义务,从而无需另行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案件中刘某提出的观点在常人看来应该是合理并让人动容的。她提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从常人朴素的观念来看,可谓是天经地义了;她提出“让目前独自抚养女儿的申请人将该部分抚养费返还给被申请人,更是不合理”,这一理由似乎也容易勾起人的恻隐。但是,双方既已对簿公堂,自然一切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现已归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无论新旧法条,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主张均有其生父或生母“不直接抚养”这一前提条件。这一条件的重申或可平抑部分案件当事人因片面认识而产生的激烈情绪,也可促使人们更多地思考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何一项权利的主张都有其适用条件,忽略适用条件而仅专注于权利本身可能更不利于该项权利的保护,而起适得其反的作用。

作者: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冉培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