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其横跨医学和法学两大学科,每一起医疗纠纷又涉及不同的医学领域,所以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专业复杂性,往往会出现案件结果高度依赖司法鉴定的现象,甚至出现“不鉴不审”、“以鉴代审”的情况。面对动辄成百上千页晦涩的病历材料,无论是法官还是代理律师,因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判定医疗纠纷案件的症结所在,此时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显得尤其重要。司法实践中鲜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被推翻的情况,即使有,也大多因为程序、资质等方面存在瑕疵而被推翻,很难有律师能够从司法鉴定的实体审查上推翻司法鉴定意见。

  当司法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时,是否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除了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外,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也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我所医疗团队近日收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昆明中院认为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明显依据不足,依法应当重新鉴定,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患者张悦(化名)到昆明A医院待产,后因张悦出现“继发性宫缩乏力”,A医院对其行“子宫下段剖宫产”,娩一活男婴。术中医生发现张悦腹膜渗血,考虑为脾脏出血,予以结扎止血,经止血不能控制出血后医生给张悦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张悦认为A医院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和常规,手术不当导致其脾脏破裂继而被切除,存在重大诊疗过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因A医院的过错导致张悦的脾脏被切除,A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依据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A医院对张悦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悦和A医院都提起了上诉。张悦认为A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90%的责任。A医院则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法院让其承担90%的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争议焦点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我所医疗团队律师担任A医院的诉讼代理人,面对极其不利院方的鉴定意见,我所代理律师与院方医生充分沟通,并对脾破裂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大量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专著及对张悦脾破裂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在二审庭审中,代理律师邀请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庭审中通过flash动画、解剖图等论证方法与鉴定人就司法鉴定结论进行了论证。最终,昆明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明显依据不足,依法应当重新鉴定,故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医患纠纷类案件专业性极高,如果仅依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律师只是走走法院的过场,是无法胜任该类诉讼的。只有承办律师具备跨界专业水平,求真务实、一丝不苟,才能面对复杂的案情纠纷给出最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