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多处楼盘价格跳水,引来市民的关注。突然的降价,引起高价位购房者的强烈不满。

  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建设开发周期长,房价在此期间上下波动。作为购房者,面对所购房屋价格突然暴跌,要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一、购房者能否因开发商大幅促销降价而要求退房?

  买房时购房者按全价购买,结果购房后不到一周开发商宣布因回笼资金需要,同样的房屋只需半价就可购买,这样的情况让许多购房者难以理解。但从法律上来说,开发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所销售房屋的价格,特别是因经济环境和资金链压力等因素,开发商需要短时间内回笼资金时,往往会大幅降低房价。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正常购房者必然面临的商业风险,购房者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或是赔偿损失,是比较困难的。

  二、购房者能否因政策影响主张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许多购房者认为,由于购房政策、土地政策的变化调整导致的房价上下波动属于情势变更,进而主张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情势变更,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国家政策、行政措施、市场等大的交易环境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将会导致显失公平,以此为由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等。一般的政策影响和价格波动,由于其影响并不是严重的变化,而且法院认为购房者作为理性投资人应当认识到购房可能存在的房价起伏波动,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购房者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对原购房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三、购房者能否以房屋广告宣传不符合交房实际为由主张退房?

  广告宣传中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才会被认定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购房者买房时往往考虑房屋附近是否配套地铁、商场、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而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也往往承诺对公共设施进行配套建设,但在交房时并没有这些配套设施,此时购房者往往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以“由于周边设施建设并不属于开发商承诺开发范围”、“学区划定属于行政规划,不属于开发商开发范围”为由,不支持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退房)、赔偿损失的请求,故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看清广告宣传中的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在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若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涉及虚假宣传,承诺周边设施建设情况,购房者则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四、风险提示

  1. 购买房屋是一种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必然存在商业风险,房屋降价是开发商自我调控的商业行为,且受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是由于商业活动正常的风险,并不属于开发商违约、隐瞒、欺骗导致的,则购房者维权将缺少相关法律依据。

  2. 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明确情势变更可以作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情势变更这一条件的认定往往较为严苛,一般范围内的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是不会被认定为情势变更的。

  3. 签署购房合同时,合同中往往约定样板房、宣传册、广告等宣传内容不属于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即使没有上述文字,开发商的宣传用语也非常谨慎,广告宣传内容很难被认定为购房合同内容,故购房者须对开发商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承诺慎之又慎。

  五、以案释法:

  黄某等53户业主与深圳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材料中显示“省级名校优越教育,让孩子奔向锦绣前程”、“深圳名校学位,12年保驾护航”、“项目一路之隔的是公立9年一贯制重点学校——深圳实验学校或将入驻”等内容,并在售楼处沙盘中放置了“深圳实验学校”的标牌。

  黄某等53户业主,在了解到A公司的宣传后,前往售楼中心与A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后发现该学校并未引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

  1. A公司宣传中虽然提及学校,但采用 “或将”“将来可能发生调整”等风险提示词;

  2. 在销售涉案商品房的过程中宣传的深圳实验学校并不在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因此,A公司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构成要约。

  3. 黄某等53户业主与A公司在上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八条约定:…出卖人所作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符合要约条件的以及样板房等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如上所述,因本案金地宝城公司所作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符合要约条件,不适用该条约定。

  4. 黄某等53户业主与A公司在合同附件五《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十八条中对合同第二十八条内容作了变更及补充,明确排除了宣传广告资料的约束力。

  5. 购房者作为理智的投资人,且以孩子上学作为购房目的,理应尽到审慎的义务,对学校和学区状况进行调查,也应当能够预见可能存在的购房商业风险。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黄某等53户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必须要谨慎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签署购房协议时,购房者要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当购房者难以确定交易安全时,应当及时请求律师进行协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