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红河卷烟厂诉某洗涤公司侵犯 “红河” 商标权。法院认定 “红河” 为驰名商标,被告在洗衣粉包装使用相同标识构成跨类别侵权,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 1 万元,体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
李某因轻信他人泄露存折、身份证及密码致 24 万元被冒领,诉银行赔偿。法院认定李某未尽保管义务,银行审核不严,判双方各担责 50%。二审维持原判,体现储蓄合同中储户与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平衡。
吴学源在《艺术评论》发文质疑 “纳西古乐” 真实性,宣科诉名誉侵权。法院认定标题及部分内容构成侮辱,判决道歉并赔偿。二审调整精神抚慰金,明确学术讨论不得含侮辱性言论,体现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吴某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遭抢劫身亡,家属诉银行未尽安保义务。法院认定银行未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判其补充赔偿 13 万余元。律师主张无责,但法院依《商业银行法》及司法解释支持诉求,体现银行安保义务边界。
银行与工贸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工贸以共有土地抵押。第三人主张共同共有,抵押无效。法院认定按份共有,依《担保法解释》54 条,抵押有效。体现共有性质对抵押效力的关键影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独立设定份额抵押。
香港天山与昆明食用菌场因3车牛肝菌货款纠纷,一审以超四年时效驳回。二审采纳律师电传信件等证时效中断,改判支持 6.3 万元。执行中申请限出境挽回损失,凸显涉外时效证据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