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85年,张彩凤承包云南省开远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供销公司被承包前是一家亏损单位,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公司职工张彩凤承包公司后,仅一年时间,供销公司就实现了扭亏为赢的局面,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及时交付承包费,积极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并保证了国家税收的上缴。1986年结算时,张彩凤应分得承包利润47000元,而此时开远市委纠风办根据举报到该公司调查,查出张彩凤承包期间接受省外客商的委托,为其采购黑木耳。因供销公司账上无资金,张彩凤只得动员部分员工集资采购,这桩生意最终获利6900余元。张彩凤考虑到,一方面,此次黑木耳生意没有动用供销公司任何资金,另一方面,而自己应分得的利润从未兑现,于是张彩凤以个人名义从供销公司账上提取现金6900余元,并将该笔资金分配给出资人员。事后,市委纠风办将此案移送开远市检察院,张彩凤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贪污罪,移送法院起诉。


二、本案的焦点、难点

公诉机关认为供销公司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张彩凤利用承包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构成贪污罪。本案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承包这一概念?张彩凤是否构成贪污罪?


三、判决结果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张彩凤构成贪污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张彩凤未上诉。但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张彩凤无罪,并依法向上级法院红河州中院申诉,红河州中院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宣告张彩凤无罪。后来,红河州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19892月红河州中院再次审理该案,并当庭驳回红河州检察院抗诉,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张彩凤被宣告无罪。此案一波三折,但张彩凤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四、本所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要充分认识张彩凤与供销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的经济大背景

  1.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在全国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形势,对城市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迫切要求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城市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对进行全面的经济改革提出了内在要求。

  2.在此前提下,198410月中共中央举行了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突破把计划同市场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并明确在城市经济改革中可以引入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正是在这一中央政策的背景下,才有了张彩凤的承包。

        如何理解承包这一概念?如何清除人们固有的意识形态?如何将中央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去?

        所谓承包,是指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张彩凤与供销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正处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大背景下。如何认识承包这一概念,并妥善处理承包者与企业的关系至关重要。张彩凤按照承包合同提取承包利润没有违反法律,是合法行使自己权益行为。只有从法律上支持张彩凤,才能打破旧观念,扫除人们思想上的障碍,才能使中央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精神得以贯彻落实。

  ()张彩凤的做法不构成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而本案中张彩凤主观上并没有贪污公共财物的故意,她只是从供销公司账上提取自己应得的利润。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但供销公司的财产并不是公共财物。故,从犯罪构成看,张彩凤不构成贪污罪。


五、办案体会

张彩凤案在一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就与开远市市委书记就此案交换了意见,开远市市委书记赞同辩护律师的观点,并在开远市委、市政府开展了张彩凤现象大讨论,强调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随后云南日报刊登27篇文章讨论张彩凤命运,在全省引起了一场张彩凤命运大讨论。此案引起了云南省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1988年全省乡镇企业会议召开时,时任云南省省委书记的普朝柱同志在大会上紧握张彩凤的手说:感谢你为全省乡镇企业做出的贡献。张彩凤案后,全省乡镇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成为云南经济的一大支柱。

张彩凤在一审宣判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将6900余元作为党费上缴给国家。随后,张彩凤当选为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张彩凤命运在省级及中央各报、广播、电视相继刊播,在全省引起强烈反响。张彩凤命运生动的展示了在当时改革开放大背景下,如何将中共中央的政策落实到实处,也阐释了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转变观念,跟上形势这一过程。由此1987年被定为云南省法制教育年,云南省的法制建设因此迈进了一大步。

本案的成功辩护说明,律师应当具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和政治意识,在某些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如能将个案中的问题与我国的大政方针相结合,站在更高的层面展开辩护,将可能产生十分积极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推动社会和法制的进步。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而其所以成为经典,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