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以及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排除了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


一、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26日,桂xx与xx实业总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桂xx承包该公司原饲料二队山地等共计243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其后,桂xx将上述243亩土地中的50亩土地转租给桂x使用,租期为4年,2004年7月22桂x成立了养殖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场地租用合同》期满,桂x未将租用土地归还,桂xx遂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昆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桂x及养殖公司将55亩土地腾出交还桂xx,并支付桂xx占用场地期间的租金192500元。

      2009年12月25日,桂xx与罗xx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说明》,约定桂xx将承包土地交与罗xx管理使用。

      2012年3月28日,桂xx作为原告以养殖公司为被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自2007年1月1日起养殖公司在上述55亩土地之外,另外占用桂xx承包的土地88亩,且自2011年起养殖公司在该88亩土地上建起仓储大棚,按仓储用途使用该土地”以上事实,同时判决由被告养殖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桂xx支付55亩土地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期间的占用费人民币5417500元,以及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土地之日止以每亩每年56000元标准计算占用费。

     罗xx认为(1)(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桂xx主张养殖公司赔偿的时间段中包含了罗xx享有的土地承租使用权的时间段,影响了罗xx行使租赁权利。(2)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由其建盖,而(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由养殖公司建盖,该事实认定损害其利益,应予撤销,故而成讼。


二、本案的焦点、难点

       1、关于罗xx是否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的问题。

       2、(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是否侵害其权益,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三、判决结果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1、由被告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xx支付55亩土地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占用费人民币1303500元。

        2、原一审案件受理费53111.03元,由原审原告桂xx负担37178元,由被告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5933.03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审原告桂xx负担21000元,由被告养殖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111.03元,由被告桂xx负担37178元,由被告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5933.03元。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撤2号民事判决;

        2、驳回罗xx的诉讼请求。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罗xx的再审申请。


四、代理意见及裁判理由

       焦点一:

       罗xx依据其与桂xx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从2010年1月1日起享有诉争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故罗xx对(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案件的部分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其属于适格第三人。

       焦点二:

      (1)罗xx主张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由其建盖,而(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由养殖公司建盖,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因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由谁建盖并非(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故罗xx所提该项主张不属于对判决主文的异议,该主张不属于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的范围。

       (2)(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一审裁判思路:罗xx与桂xx签订《合作协议书》及履行合同交付租金的事实,该土地的承租使用权依《合作协议书》约定于2010年1月1日即归罗xx所有,在此期间之前,罗xx不享有土地权益,但生效判决将2010年1月1日之后的土地占用费判归桂xx所有,侵害了罗xx这一期间的承租使用权,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此予以撤销。

       二审裁判思路:在二审中,罗xx在明确,其在2009年12月25日与桂xx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即按约交租,并正常管理使用涉案土地,土地未被养殖公司占用,养殖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土地占用费。因(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案件系侵权之诉,而罗xx自认其管理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故(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主文并未损害其民事权益。综上,一审对(2012)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作出变更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五、办案体会

       本案二审改判驳回罗xx一审诉请的关键在于罗xx在二审中作出了不利于自己诉讼主张的陈述,被我方代理人死死抓住,故被二审法院改判,虽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也未能改变败诉的结局。在本案中,代理人深刻的感受到,律师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正如张孝骞所言:“病人以性命相托,我们怎能不诚惶诚恐,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同时,我也在反思,若角色互换,本人代理罗xx,其主张地上建筑物是其建盖,而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部分确定该建筑物为养殖公司建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双方均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其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其又能以何种途径改变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寻遍现行法律体系,未找到相关规定。法律体系的完善及进步非一朝一夕,唯有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不断添砖加瓦,法律的大厦才能更加稳固、更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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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刘啸

职业背景:

2003年公务员辞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组建了震序所为企业提供全面服务的法律、财税综合服务团队,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破产及其它公司业务。


教育背景: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市场经济专业


业务专长:

有丰富的公司收购、债权清收、债务重组业务经验,思路开阔,有丰富的基金、证券金融业务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能组织大团队从经营者的角度为企业更好的提供全面的法律及财税服务。


代表性业务:

1.为大理上和置业有限公司分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策划、谈判、合同草拟及签订等工作。

2.接受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妥善处理、平息数十名律师联名抗议云南高速公路涨价引发的公众事件,维护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声誉。

3.参与云南名永硅业有限公司投资方向变更决策、新项目策划及融资,成功协助引入亚洲最大物流公司普洛斯。

4.协助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完成腾冲、保山三个地块土地回收拆迁工作。通过谈判方式在短期内解决了成都军区大理房地产管理处与丽江玉龙县政府发生的土地置换纠纷。

5.代理红河卷烟厂认定驰名商标案,该案为云南第一例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案件,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当年云南十大典型案例,并于当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驰名商标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6.代理建设银行办理昆明建设银行持枪抢劫案中的民事赔偿案件,该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为当年云南十大典型案例。

7.办理陆良县河水乡中心小学十多名女生被歹徒侵害案,该案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该案开创了国内法院对侵害贞操权的司法赔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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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张正武

职业背景: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公司法及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山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二年来专注复杂民商事合同公司业务,办理合同、公司业务600余件,标的上千万数十件,标的上亿5件,累计为十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背景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专长:

复杂民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并购、重组清算及其它公司业务。


工作业绩:

代表性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公司等主体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桂**与罗**、昆明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云南省高院】昆明**工贸有限公司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等主体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院】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院】大理**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院】中国有色金属**研究院与云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院】广东**公司与昆明**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省高院】云南**公司、通海**公司与大理天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院】黄**等人诉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院】杨**与余**、昆明**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代表性非诉业务:

◆作为云南**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全程办理破产清算项目

◆作为红河**木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全程办理破产清算项目

◆全程参与深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购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全程参与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购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全程参与**中昆房地产公司的并购及债务重组。

◆全程参与昆明**投资有限公司并购昆明**屋业有限公司项目

参与完成以下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宜: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院昆明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官渡区人民医院

◆云南天森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天森装饰有限公司

◆大理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怡泰祥珠宝有限公司

◆云南蓝图经贸有限公司

◆富颢农业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育红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