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国公民经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遣出国,在国外遭受人身损害未得到国外雇主应有赔偿,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协助索赔的,受害者有权直接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赔偿。


一、案情简介

       缅甸某黄金公司与被告实业公司签订《某金矿采矿区黄金开采生产协议》,双方合作采矿。合作期内,缅甸黄金公司提供采矿过程中可能需要的一切事宜,实业公司提供技术员和生产技术援助。基于此,被告实业公司与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被告国经公司合作,由国经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包括谭某在内的17名劳务人员赴缅甸从事矿产选矿技术协助工作,办理劳务人员出境手续。被告实业公司向被告国经公司支付外派劳务服务费。

       被告国经公司依我国法律规定,与缅甸黄金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就国经公司向缅甸黄金公司在缅甸的项目工程派遣中国技术人员及其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国经公司并向我国某省商务厅办理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17名劳务人员手续齐全、合法出境务工。

       原告等17人在缅甸某金矿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系被告实业公司支付。2016年11月28日原告在打钻时被石头砸伤,被送至当地医院救治,因伤重又辗转回国救治。因原告未得到国外雇主的应有赔偿,因此成讼。原告要求被告实业公司、国经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焦点、难点

       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实业公司、国经公司、缅甸黄金公司各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2、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三、法院认为

       1、关于各方法律关系

       被告实业公司与缅甸黄金公司合作采矿,缅甸黄金公司提供采矿过程中可能需要的一切事宜,被告实业公司提供技术员和生产技术援助。被告实业公司雇佣原告到缅甸某金矿从事矿产选矿技术协助工作,并支付原告报酬,双方依法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国经公司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被告实业公司与被告国经公司合作,由被告国经公司办理包括原告在内的17名外派劳务人员出境手续,被告实业公司转账支付被告国经公司外派劳务服务费,双方形成对外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被告国经公司与缅甸黄金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被告国经公司派遣中国技术人员前往缅甸完成相关工作,双方形成对外劳务合作关系。

       2、关于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缅甸提供劳务时受伤,其雇主被告实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本案原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被告国经公司作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有维护出境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原告受伤后其应积极救治并协助原告向国外雇主索赔,被告国经公司并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实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从事的采矿工作属高危行业,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的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对所遭受的损害自担20%的责任,由被告实业公司、国经公司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五、代理人代理观点

       1、关于本案的起诉程序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国经公司的住所地为某市某区,原告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

       案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缅甸,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被修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本案中,原告在缅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涉及中国公民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本案应排除越南法律,直接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本案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3、实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国经公司作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履行法定的协助索赔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办案体会

       办理这些案件后,我才体会到劳动者维权何其艰难!我有一个梦想,愿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权皆有途径,愿这个社会再给普通人多一些幸福感!社会再进步一些、法治再进步一些!

冉培果.jpg

冉培果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职业背景:

2019年执业至今,现为震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专长:

风险防控、尽职调查、劳动争议处理

企业破产管理、工伤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