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劳动者需对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已无法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进行举证,若劳动者虽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已享受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其主张的养老保险损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昆明XX医院系经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陈某曾系在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2008年4月起,陈某入职昆明XX医院,工作岗位为护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院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2年陈某即作为申请人以昆明XX医院作为被申请人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其请求事项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09年5月起至2021年12月止的二倍工资未付部分人民币422800元。二、依法裁决2022年2月15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2377元;三、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损失744240元。

       经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该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云劳人仲案字 (2022)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损失466282.6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昆明XX医院和陈某先后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XX医院向五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466282.61元。陈某向五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自2021 年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4319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406元;3.判令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损失人民币670228.35元。


二、本案的焦点、难点

       1、陈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昆明XX医院是否应当支付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应当支付,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三、判决结果

       虽然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 百七十七条第 一 款第( 一)项、第 一 百二十 一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 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四、判决理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的;…… ”,因此,对于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继续用工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在满55周岁时可以办理领取养老金的退休手续,上诉人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至少为20.26年,按照2990元每月标准,要求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损失人民币670228.35元。上诉人也明确其并没有请求“养老保险费用损失”,而是请求“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系因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上诉人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侵权行为。

        但是,通过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已经购买并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诉人主张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养老金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者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能通过补缴方式弥补损失的,则人民法院不 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不能补缴的,则应区分劳动者是部分享受 了养老保险待遇还是完全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分别处理。享受部分待遇的,损失为补差。本案就属于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只是补差,上诉人基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张一次性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五、主要代理观点

       一、本案上诉人一审诉请已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云南省高院(2014)云高民申字第836号裁定书的内容。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故2011年8月10日上诉人年满50周岁后即不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也自然终止,而上诉人主张的诉请均已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为基础,但事实上该劳动关系在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即终止,故其提出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请均已过仲裁时效。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终止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点。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在法律上满足领取养老金的对于年龄上的规定,故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其便具备了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条件,故其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该从此时起算。所以在本案中即使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上诉人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时效起算点仍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依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逾期主张权利,且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年内即未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也未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未发生中断仲裁时效的情形。“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故上诉人没有及时行使诉权,现其诉请已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判决无误。

        二、即使认为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但是本案中上诉人也并未提供其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提起的诉请满足仲裁或诉讼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提起仲裁和诉讼时首先应当举证被上诉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但是上诉人在仲裁和一审诉讼阶段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本案中,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并满足受理条件,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首先上诉人在其年满退休年龄之日起已经与被上诉人终止了劳动关系,该诉请已过仲裁时效,其次上诉人至今仍在被上诉人处提供劳务,上诉人也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即使上诉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未过仲裁时效且满足受理条件,本案中上诉人的损失应当为养老保险费的损失而不是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诉人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现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已无法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但是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如果上诉人已经参保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自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着养老保险,那么上诉人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其损失实质上就是被上诉人没有为其缴纳的保险费的损失。

       (二)上诉人来被上诉人处工作时,被上诉人由于单位性质的原因,并非不愿意为上诉人购买保险,而是当时被上诉人无法为本单位非编制人员购买保险。并且即便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了养老保险,那也只能为其缴纳到退休年龄,即50岁。而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故被上诉人即便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即缴纳3年零4个月,上诉人现今仍会因缴纳年限不够,无法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故上诉人未给上诉人买养老保险,与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能够主张的损失也只能是养老保险费用的损失。

       五、再退一步说,即便本案中被上诉人应该支付给上诉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那么上诉人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方式以及让被上诉人一次性全部支付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

     (一)本案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结合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年限来确定,而不是以上诉人主张以云南省城镇人口的平均寿命来计算年限。本案中被上诉人就算可以为上诉人购买保险,最多也只能购买到退休年龄,即3年零4个月,那么本案应当以3年零4个月年限作为基数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的规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存在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另一部分为职工个人缴纳。本案中即便说被上诉人应该支付给上诉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也应当按一定比例来支付,因为上诉人对缴纳养老保险有个人部分的缴纳义务,但是上诉人并未履行该义务,其应该也为自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结果承担责任。此外结合被上诉人并没有不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主观恶意,以及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情况,应减轻被上诉人的责任。

      (三)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养老金一般为按月领取,目的是维系被保险人一段时间内的生计。上诉人主张让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可以领取多少年的养老金并不确定,其次上诉人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明显与现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不符。如本案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其支付方式应该为按月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缺乏证据支持,其诉请已过仲裁时效,而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方式及支付方式存也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案件事实且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六、办案体会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件,是指劳动者已退休或者因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无法通过社保经办中心继续补缴导致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处理情况可以看到,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首先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本案中代理律师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结合医院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现实情况,便提出了陈某作为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答复其不能补办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如果其不能举证,则不能满足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条件的代理意见,但是并未被仲裁院采纳。

        仲裁机构裁决让用人单位承担陈某40余万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代理人即认识到本案仍有改判的可能性,故在法院诉讼阶段通过对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的原因、陈某主张养老保险待遇的举证责任,以及产生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法理等方面详细向法院阐述了意见。最终在本案二审时,二审法院核实劳动者已经购买并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通过检索云南省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的一方,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的主张很多都会被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但是在起诉阶段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改判的比例是极大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几乎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由此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如案件还有争议,仍可积极行使诉权,维系自身的权益。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并非恶意,而是具有现实上无法购买社保的原因,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已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障,但是劳动者最终在离职时却向医院主张巨额的赔偿。通过该案也可以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实践中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尽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而在遇到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是不能缴纳社保时,应当审慎考虑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结合现实情况来防范风险,否则可能会承担巨额的赔偿。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用工风险可以通过劳动者的年龄和单位用工性质区分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来防范。或者在遇到本案类似的情况时让劳动者提供已经购买新农合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材料并让劳动者签署承诺书来进行防范。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最好的风险防范方式。

       而作为劳动者而言,针对用人单位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也应当勇敢维权,但是应当注意维权的方式和方法。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规定较多,且程序较为繁琐,劳动者维权首先应当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其次要考虑主张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再次要组织好支撑仲裁请求的证据。如遇到困难可以向相关法律困难或者律师寻求帮助,以此进行合理合法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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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泽演

职业背景:

李泽演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泽演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合作开发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金融债务重组、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纠纷案件,在房地产、金融、公司相关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教育背景:

毕业于云南大学,工学硕士。


业务专长:

公司、金融、房地产相关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工作业绩:

房地产业务代表性案例: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系列案件。

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系列案件。

金融业务代表性案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