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5日,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昆明XX公司诉被告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云南XX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前支付原告昆明XX公司223419.65元、违约金3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075.5元,合计256495.15元。因云南XX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原告昆明XX公司在2015年10月12日向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云南XX公司股东汪某、余某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了云南XX公司法人注销登记,后原告昆明XX公司起诉云南XX公司股东汪某、余某要求其赔偿上述256495.15元。
「本案的焦点、难点」
云南XX公司股东汪某、余某是否应对作为云南XX公司债权人的原告昆明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判决结果
汪某、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XX公司赔偿256495.15元。
「主要代理观点」
2015年8月14日,经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云南XX公司支付昆明XX公司共计256495.15元;因云南XX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中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昆明XX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8日,云南XX公司股东汪某、余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申请注销云南XX公司,2015年12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本案中,云南XX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云南XX公司股东汪某、余某应向昆明XX公司赔偿256495.15元。
「办案体会」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恶意通过不清算或者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针对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进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公司股东、董事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以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等违法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通过另诉的方式要求股东、董事、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等违法方式进行,否则公司股东、董事、清算组成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肖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