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梁某存款被保险公司职员以虚假投保骗取 11 万元,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案件推动银监会出台新规,要求银行代理保险需明示产品性质及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审查义务与储户权益保护。
冯某某两次起诉西房公司,首次要求改管道被驳,二次以侵权索赔获一审支持。二审认定属 “一事不再理”,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明确同一事实不得重复诉讼,体现程序正义对实体裁判的约束。
安厦公司因担保纠纷被判令担责,申请再审主张第四工程处无授权、担保无效且原审程序违法。高院认定担保无效、债务转移无据,裁定提审,明确分支机构担保效力及债务转移认定标准。
安杰机电与大理二建因金安桥水电站工程增减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安杰支付 166 万元。律师高崇华上诉指原审程序违法(超审限、鉴定无效),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体现建设工程纠纷中程序合法性对实体判决的影响。
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因 100 万元财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仅判 5 万元。律师高崇华二审指一审遗漏事实、否定协议效力错误,最终高院调解余某某支付 90 万元,挽回 85 万元损失,体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搜狐网转载《南风窗》文章时篡改标题为 “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致精神分裂”,引发网民负面评论。法院认定标题歪曲事实构成名誉侵权,判令搜狐道歉并赔偿 3.06 万元,明确网络转载篡改标题的侵权责任及刑民交叉中民事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