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杨某未正式调至广发行即离职,工行催告无效后除名。律师指其旷工超法定天数且仲裁超时,法院支持除名,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及仲裁时效。
云南华盛屋业诉安宁市工商局代建纠纷,主张拖欠 175 万元及利息。被告反诉协议欺诈要求撤销。律师张振宇以充分证据反驳,一审支持原告诉求,二审维持,确认合同有效及被告责任。
日本籍公民田代久登醉酒后爬上屋顶,被劝下时踢中老沙致其坠亡。辩护律师主张其醉酒状态下无伤害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认定田代从事建筑行业应知房顶危险性,踢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争议焦点为醉酒状态下主观故意的认定,反映司法实践中对特殊主观状态的刑法评价标准。
峨山小街建筑公司承建工行培训基地后,第三人承接债务并结算。工行主张债务转移及诉讼时效,法院判第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驳回原告诉求,明确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后的责任归属。
郑某某被控与陈风、刘成强运输海洛因 1084 克,辩护律师指出实物证据无法关联郑某某,同案犯供述矛盾且依赖推测性推理。尽管证据链薄弱,一审仍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此案凸显毒品犯罪中证据审查标准争议,间接证据与言词证据的采信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案件的量刑倾向。
红河卷烟厂诉某洗涤公司侵犯 “红河” 商标权。法院认定 “红河” 为驰名商标,被告在洗衣粉包装使用相同标识构成跨类别侵权,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 1 万元,体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