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安杰机电与大理二建因金安桥水电站工程增减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安杰支付 166 万元。律师高崇华上诉指原审程序违法(超审限、鉴定无效),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体现建设工程纠纷中程序合法性对实体判决的影响。
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因 100 万元财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仅判 5 万元。律师高崇华二审指一审遗漏事实、否定协议效力错误,最终高院调解余某某支付 90 万元,挽回 85 万元损失,体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搜狐网转载《南风窗》文章时篡改标题为 “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致精神分裂”,引发网民负面评论。法院认定标题歪曲事实构成名誉侵权,判令搜狐道歉并赔偿 3.06 万元,明确网络转载篡改标题的侵权责任及刑民交叉中民事权益保护。
陈某某被控参与贩卖 3443 克海洛因,辩护律师主张:1. 案件属特情介入的犯罪预备,未实际交易;2. 陈系从犯且被利用,未参与运输销售;3. 其检举同犯余罪构成重大立功。法院认定犯罪未遂,结合立功、初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凸显特情侦查合法性争议及预备与未遂的界分,律师通过证据审查和立功情节挖掘实现有效量刑辩护。
张某某因与堂弟张仕洋争吵中动手致其死亡,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律师指出:1. 法医鉴定未直接证明颈部伤由张某某击打造成,录像显示其仅击打肩部;2. 双方无矛盾且张某某积极送医,主观无伤害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3. 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法院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检察院抗诉后撤回,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为因果关系及主观故意认定,反映司法实践中过失与故意犯罪的界分难题。
刑事辩护中,律师通过五策略转化控方证据:1. 合法性审查,质疑诱惑侦查、盘查程序(邵某某、罗某某案);2. 真实性质疑,揭露证言矛盾、鉴定缺陷(刘某某、邵某某案);3. 切断关联性,分离无关联实物证据(赵某某、郑某某案);4. 否定主观要件,结合制度背景论证无故意(张七甲、田代案);5. 挖掘量刑情节,强调自首、立功及未造成危害(罗某某、李某某案)。通过瓦解证据链、重构事实逻辑,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