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陈某某将信用卡交魏某某套现后主张借贷关系,诉请魏某某及 XX 公司还款。法院认定双方无借贷合意且资金来源涉及信用卡套现违法,判决驳回诉请,明确借贷关系需合意与交付,非法资金不受保护,XX 公司不担责。
房地产开发中,有些牵头单位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了开发房地产而专门成立了开发单位,出现纠纷后牵头单位往往以为自己没有资质,
2014年2月,资产管理公司因另案债权关系,接管了房地产公司所有印章,并明确房地产公司印章使用均需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拆迁安置补偿中预期利益是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到的利益,即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逾期交房实际损失(租金)超过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到的利益(双倍过渡费)
XX 房地产公司与人防公司因工程纠纷诉至法院,原鉴定报告因门框造价计算错误被质疑。法院发回重审后重新鉴定,确认人防公司已完工程价值仅 248 万,判决其退还多付 190 万元,体现对鉴定依据不足的司法审查。
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高度依赖审计报告,原《公司法》第 63 条为主要依据。新草案删除该条款后,需回归第 20 条第 3 款,结合主客观证据综合判断。特殊形态公司如夫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认定存在争议,需明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