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CASES
写给那些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实控人:困境企业庭外重组是你自救的机会。
赵某以抵债协议主张排除执行被查封房屋,法院认定其未在查封前合法占有且未及时过户,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要件,驳回诉请。明确以物抵债非真实买卖,不享有优先排除执行权。
B发行部与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509号裁决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行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开发商甲公司未经招投标直接选聘乙物业公司,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但支持物业费。二审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改判有效。明确未经招投标选聘物业不必然无效,需结合房屋性质及实际情况认定。
马某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因犯罪被没收房产,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认定抵押有效且善意取得,判决支持其权利,明确刑事没收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保护善意抵押权人权益。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为公司债务抵押,一审认定无效。二审认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属管理性强制规定,且抵押声明公证证明为子女利益,改判有效。明确为未成年人利益可处分其财产,平衡监护权与交易安全。
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借款”、“融资”等名称,且约定双方可就还款或购房二选一,使得该合同双方表面上为借贷关系